深圳物业管理协会不是退休官员“养老院”
“你在历次员工互评式……考核中不合格,……于2012年12月31日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戴小明的面前,摆放着这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他对晶报记者说,这一切都是因为他从2008年开始,多次“实名举报”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原副局长李加林退休后,违反广东省、深圳市关于退休公务人员退出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担任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
戴小明举报的李加林,从2008年上任以来,不但位子安然无恙,而且在2012年11月的换届选举中顺利连任。为此,戴小明在2012年底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指控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不作为,要求其纠正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的违规行为。此案定于1月22日在罗湖区法院开庭。
然而,当这一切还没有结果的时候,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已经将戴小明炒了鱿鱼。“这显然是打击报复”,戴小明说。
不过,深圳物业管理协会法律服务部负责人陈晓平接受晶报采访时,断然否认了戴小明的说法。
焦点1
副局长退休“变身”协会会长,是否违规?
戴小明通过网络举报的问题,首当其冲的当事人,就是自从2008年起一直担任深圳物业管理协会会长的李加林。
戴小明告诉晶报记者,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一职,从2005年起空缺。当时,李加林就是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副局长。“一直空了3年,没让选”,戴小明说。到了2008年,李加林从副局长的位子上退休之后,空缺的会长人选终于产生,就是李加林本人。
李加林拒绝就此接受晶报记者的采访。但是,在早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他曾经表示,2008年退休后,市委组织部找他谈话,让他到物业管理协会担任会长。不过,这一说法晶报记者并未从市委组织部获得证实。
“这个职务的安排,恰恰违反了2004年深圳市委组织部发出的重要文件——《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不再兼任行业协会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戴小明说。
晶报记者找到了这份文件(深组干(2004)13号文),发现确实有如下规定:“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辞职或退休后,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三年内不得在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协会任职。”
戴小明对晶报记者表示,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和李加林本人,虽然“违规”完成了这一职务安排,但并不理直气壮:“李加林虽然当了会长,却并没有登记成为物业管理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晶报记者从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以下简称民管局)了解到,在2005年至2008年,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空缺时,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曹阳充当法定代表人。2008年李加林担任会长之后,并未顺理成章地成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而是由曹阳继续担任。“因为李加林身为刚刚退休的副局长,违反相关规定,无法以会长名义到民管局登记。”戴小明说。
对于协会法定代表人人选,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的规定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因故不兼任法定代表人的,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民管局:退休官员当协会会长,实际上难以禁止针对这一问题,深圳市民管局管理服务处处长易玉琨对晶报记者表示,深圳市委组织部确有文件禁止现职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并且规定退休三年内不得在原管辖范围内的行业协会任职。
根据这一精神,2004年之后的2年内,201名在协会商会兼职的党政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定要求完成退出。“目前,在深圳各行业协会中,已经没有现职政府官员担任职务的现象了;即使是退休的政府官员,也基本没有”,易玉琨说。
那么,李加林担任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究竟是否违规?如果系违规,民管局为何不予纠正?易玉琨表示,即使他退休不满3年就在原管辖范围内担任行业协会会长,只要不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登记,民管局就无法予以限制。因此,退休官员究竟有没有资格在行业协会任职,单凭市委组织部的一纸文件是无法界定的。“我们正在着手制订《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让这些问题有法可依”,易玉琨说。
焦点2
退休“局座”连任会长,有猫腻吗?
他山之石
香港特区设置了俗称“过冷河”的退休官员再就业禁制期和管制期,按照首长级官员薪级点区分,香港退休高官再就业的禁制期从6个月至12个月,而管制期则从2年至3年。政府对违反规管机制的退休公务员施加暂停发放每月退休金的惩处。
焦点3
物业管理协会是全心全意服务行业
还是安于充当“二政府”?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的民间化改革,本应早就完成了,但是直到今天还没有完成”,戴小明说,“为了满足一些退休官员的个人利益,让这项改革拖延至今,难道还要继续拖延下去吗?”
戴小明对晶报记者说,近年来深圳物业管理行业面临严重的困境。一方面,业主自主、自治意识提高,一些社区业主与物业管理者的矛盾频频爆发;另一方面,随着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物业公司的人工费用、经营成本成倍增长,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入不敷出,陷入经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并没有发挥行业组织应有的作用,当好政府的助手,深入调研,为企业排忧解难,为行业发展开拓出路,而是心安理得地充当‘二政府’”,戴小明说,由于近年来深圳市物业协会已然成为退休官员的“养老院”,“完全没有服务企业和行业”。
“远的不说,2012年12月,协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曹阳带队去了南非”,戴小明认为曹阳等人此行系“公费旅游”,“这次出去花了多少钱?有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协会的花费可都是企业出的啊!”
业内人士:协会财务还须更加透明
深圳物业协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陈晓平对晶报记者说,前往南非考察的活动,是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的意愿,并由企业出资的,协会只是起到协调组织的作用。
晶报记者在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上看到,2009年至2012年,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多次组织企业外出考察、开会,除南非外,还去过台湾、上海、西藏、新疆等地。协会《2011年工作总结暨2012年工作要点》中记录,2011年度,该协会组织会员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等地考察交流3批次,安排深圳企业赴异地考察交流13批次。该文件说,这些考察活动“加强了协会对各地行业发展状况的了解,……加快提高了行业服务管理水平”。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的财务,比起一些政府机关来,不能说很不透明”,深圳一家大型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A先生对晶报记者说,“但是,还有必要更加透明一些,比如大会上提交的财务报告,只是笼统地说了最近4年办公费多少钱,活动费多少钱,太笼统,让人看不明白;至少要让出了会费的会员企业,知道你各项具体活动花了多少钱,达到了什么效果;资金的支取、使用还缺乏民主决策,这是以后需要改进的”。
“协会的审计报告本身,没有明显的问题,但关键在于协会的钱怎么用!如果用来改善行业的生存环境,花多少也值。但是,如果大量用来吃吃喝喝、旅游观光,那当然是不合适的。”深圳另一家大型物业管理企业,去年11月的换届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者之一B先生对晶报记者说。
协会对行业的服务确实有待加强
“客观地说,这些年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做了一些贡献”,B先生对晶报记者说,对于戴小明对物业协会的指控,他并不完全赞同。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中提到,深圳市物业协会最近几年为深圳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做了不少工作,如首创并应用“业必归会”制度,发布“物业管理业主满意深圳指数”;此外,还想方设法为物业企业排忧解难,如协商调整部分小区的物业管理费标准,组织物管从业人员培训等。
B先生认为,相较物业管理行业面临的困境,行业协会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这些年,物价上涨很快,人工成本、运营成本已经翻了好几倍,而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已经多年没有调整,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入不敷出,经营难以为继;这些问题不尽快解决,这个行业将面临很大问题”,B先生说,行业协会应该与政府密切协作,努力促进相关法规政策的调整,建立物业管理费调价机制,对这些会员单位要求十分迫切的问题,物业协会需要做的事情还很多。
“物业管理行业本身有住建局在管,作为行业组织的物业管理协会本来应该与政府脱钩,却是由一些来自政府机关的人在操作”,南天一花园业主委员会主任范国振对晶报记者说,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长期无法形成,与这不无关系。“现在,很多建成多年的小区,房屋老化,维修经费不足;很多小区由于各种原因,侵犯业主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物业管理协会应该好好研究这些问题,帮助物管企业和业主找到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范国振说,在这方面,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做得还不够。
从2008年至2012年,戴小明多次向市民管局和省市民政部门举报李加林“违规”担任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的问题。然而,李加林的会长职务一直岿然不动。去年11月,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举行第五届换届选举会员代表大会,李加林连任会长。
去年底,戴小明通过个人微博、网上论坛等途径,讲述此次换届选举的“内幕”: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1200多家,参加此次大会的只有400多家,这些代表并未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合法产生;因此,选举结果应视为无效。
“2012年11月18日举行的大会上,在市民管局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选举投票时,公然违反由筹委会制订的唱票环节,直接由协会工作人员统计并公布得票数,这是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市民管局工作人员现场未予制止。”戴小明说。
同时,在这次选举中,李加林是会长职位的唯一候选人。戴小明表示,2011年省民政厅重申在行业协会任职的退休公务员限期退出,这种情况下让李加林连任,不是“顶风违纪”吗?
基于以上原因,去年12月,戴小明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民管局“纠正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换届选举违规行为”,“纠正李加林先生违规担任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职务”,并在这些问题解决之前“撤销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登记备案”。
参会企业:没唱票,是因为太费时
“应该说,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的这次换届选举,比起过去还是有些进步的,该走的程序基本上都走了”,深圳一家大型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在深圳物业协会换届选举会议中担任重要角色的A先生(应采访对象要求隐去姓名)对晶报记者说,“就现行的行业协会法规、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以及市民管局发布的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来看,没有明显违规的地方,不过,这是从目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如果从更高层次的民主政治角度来说,这次换届选举当然有很大的改进空间”,不过究竟有怎样的改进空间,A先生拒绝进一步说明。
关于戴小明指控的换届选举没有唱票的问题,A先生说,选举当天,选票统计就花了一个半小时,“如果一张一张地唱票,至少要花四五个小时,太费时间了,因此没法唱票”。
物业协会:选举没问题,如下禁令会长人选可调整
对于戴小明的指控,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法律部负责人陈晓平对晶报记者表示,该协会换届选举工作严格遵循了民间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李加林作为市规土委(其前身之一为原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退休干部,于2008年初退休,至今已有5年”,陈晓平说,根据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候选人及秘书长提名人产生细则》规定的,“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需……先行完成相关手续”,完成之后,“延长两周自荐期仍仅有李加林同志一人符合”候选人条件,因此成为会长的唯一候选人。
此时距离2008年李加林退休,确实已有5年多,超过了“深组干(2004)13号文”规定的“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原管辖范围内行业协会任职”的期限。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对退休干部任职行业协会没有限制——2012年9月28日,深化社会组织改革工作会议在广州举行,对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去垄断化”改革做了进一步的部署。广东省民政厅厅长刘洪在会上表示,目前广东省登记在册的2049个行业协会,仍有112个协会有离退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兼任负责人;民政厅将对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进行一次去行政化专项清理,2013年年底前,以个人身份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党政机关和依公(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律退出行业协会商会。
对此,曹阳对晶报记者表示,此前并不了解省民政厅的这一精神,截至目前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并没有收到政府部门有关退休公务员不得在协会任职的正式通知,因此才选举李加林连任会长。曹阳强调,深圳物业协会的换届选举,严格遵照了深圳相关的法规和协会章程,没有任何问题;如果今后有相关文件正式下发,强行规定离退休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任职,李加林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离任。
焦点4
举报人被炒鱿鱼,是打击报复
还是正常考核机制?
“举报了4年多,他们没动,我却被炒了鱿鱼。”戴小明无奈地说,2008年他对李加林以退休副局长身份担任协会会长提出不同意见之后,协会宣布他“试用期不合格”,取消副秘书长职务。此后,戴小明又不断对李加林的职务、换届选举等问题进行举报。2012年12月,也就是李加林连任会长的第二个月,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向戴小明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戴小明认为,这显然是对他进行举报的打击报复。
市物业协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陈晓平对此表示否认。他对晶报记者说,戴小明担任副秘书长时,按规定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与他同时获得提名的2名同事试用合格,得到正式任命,戴小明因工作能力有限,未能通过试用;此后,戴小明带着不满情绪,“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不做任何工作”,拒绝正常的年度和季度考核,在协会的历次考核中均为不合格,因此才被解除劳动合同。
民管局:行业协会内部纠纷缺少仲裁机制
对于戴小明和深圳物业协会的纠纷多年无解,深圳市民管局也感到无奈。“协会将戴小明‘炒鱿鱼’,这涉及行业协会与它的成员、雇员之间的关系,这方面国内还缺少仲裁机制”,易玉琨对晶报记者说,行业协会当然不是政府部门,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然而它和自己的成员之间又不是普通的民事关系,“行业协会在目前的国情下,属于一种公共权力”,易玉琨说,这个公共权力的边界如何界定?一旦有人认为受到了这个权力的侵害,该如何寻求保护,这都是今后民间组织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专家评论
关键不在身份而在作为
“退休官员适不适合在行业协会任职,关键要看他到了协会之后做什么”,长期从事社会组织工作的深圳恩派公益组织发展中心项目总监黄文峰对晶报记者说,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确实有一部分退休的政府官员在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担任领导职务,这方面国家将陆续出台详细的法规制度加以规范和限制。
“就像市场经济刚刚发展的时候,大批公务员下海一样”,黄文峰说,退休官员进入行业协会有历史的原因和体制的原因,在社会组织刚刚发展的今天,很难一刀切地评价对不对、该不该,“就好比公务员下海,如果他以一介平民的身份做正经生意,就无可非议,如果利用以前的关系搞潜规则、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那就应该打击”,很多退休官员进入行业协会后出现的问题,根源就在于此。(1月16日《晶报》
退休官员“再就业”宜正大光明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原副秘书长戴小明举报退休副局长李加林违规担任行业协会会长,指其违背民间组织去政府化、去垄断化方针。没想到,被举报会长的职位未受影响,戴小明却被“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事件,再次把行业协会中的官方色彩这个老问题带入公众视线。(1月16日《中国青年报》)
我国正在进入老龄化社会,庞大的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官方背景行业组织职员队伍每年都会有大量人员退休。从日本等国的社会发展情况看,在进入老龄化社会后,一个国家或地区、城市有必要充分利用和发挥老年人的劳动价值,这从总体上不但不会“抢”走年轻人的饭碗,而且还能创造出更多的行业、企业用工需求。
毫无疑问,许多自党委政府退休特别是领导干部岗位上退下来的官员,仍可谓年富力强,知识结构和能力素养也能满足到企业、行业组织履职的要求,这些官员也有退休后发挥余热的意愿。这方面的意愿和社会需求,应当正视,但又必须防止退休官员们在退休前非法运用手中的权力“布局”、在退休后“合法”牟取利益。
在笔者看来,当务之急要建立对退休官员及其他“公”字背景单位的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登记管理制度,在相关人员退休前供职单位和退休后就业单位进行公示,鼓励社会监督。而要从根本上解除退休官员“预约腐败”等风险,一是要进一步严格体制内的官员财产申报管理,并将这部分申报内容公开;二是在官员离任卸职、退休等环节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三是制定制度,要求退休官员、其他“公”字背景退休人员退休后一定年限内,不得在原供职单位业务范围、辖区内选择“再就业”岗位,对违反这方面规定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媒体评论(红网)
退休副局长担任物管协会会长,协会前员工状告民管局不作为
昨日,一起颇受关注的行政诉讼案在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市民戴小明把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告上了法庭,认为其行政不作为。原告戴小明曾经是深圳市物管协会副秘书长,他诉讼的理由是,国土局退休副局长李某林担任物管协会会长,违反了深圳市关于退休公务人员退出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而市民管局作为管理部门没有履行其职责。
庭审昨天没有当庭宣判。
起诉:
要求撤销物管协会登记备案
昨日上午,原告戴小明孤身一人出庭参加诉讼,并没有请律师。而被告市民管局及第三人市物管协会均聘请代理律师出庭,旁听人员挤满了法庭,位子不够还要加座,几乎都是被告方和第三方的人。
戴小明说,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2005年民间化改革时,李某林时任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分管物业管理,作为政府主管部门领导,知道协会没有会长,一直没有过问。直至2008年李某林本人退休后,马上自己出任会长。
2012年11月,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举行第五届换届选举会员代表大会,李某林连任会长。戴小明认为,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1200多家,参加此次大会的只有400多家,这些代表并未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合法产生;因此,选举结果应视为无效。
同时,在这次选举中,李某林是会长职位的唯一候选人。戴小明表示,2011年省民政厅重申在行业协会任职的退休公务员限期退出,但李某林却能连任,情节是十分恶劣的。
因此,戴小明的诉求有3项,请求法庭裁定撤销被告给予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登记备案,裁定被告纠正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换届选举违规行为,重新召开全体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并且纠正李某林违规担任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职务。
最后,戴小明在法庭用这么一段话结束了自己的诉讼请求:“本案将会是推进行业协会民间化改革,企业能否自主办会的一个典型案例,这会牵涉行业广大会员单位的根本利益。省委省政府强调要求行业协会去行政化、去垄断化,在行政机关有缺失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要为改革保驾护航。”
庭审:
被告方指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
对于戴小明的诉求,被告方市民管局及第三人市物管协会的代理律师都认为法庭应该驳回。两者的答辩意见大致相同,他们认为戴小明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提出的诉求也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范围。
焦点1: 退休副局长担任会长是否违规?
退休副局长李某林担任会长是否违规,这是本案受关注的焦点之一。
戴小明提交了两份证据。一是,根据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文件[深组干(2004)142号]《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不再兼任行业协会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辞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协会任职。
而另一份证据是,在2012年9月份召开的全省深化社会组织改革工作会议上,省民政厅表示将在年底前对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进行一次去行政化专项清理,要求2013年年底前,以个人身份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党政机关和依公(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律退出行业协会商会。
对此,市民管局代理律师的辩护意见是,李某林2012年担任协会会长,离其2008年退休已经超过了4年时间,符合组织部规定。
而市物管协会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这些组织部的相关规定,在司法上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该律师还认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行业协会的自主权,不得干预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等事项。市物管协会作为民间社团组织,自治性和自律性是其最大的特点。换届选举属于深物协内部自治范畴,只要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该会章程的规定,答辩人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其自主权,尊重其选举结果,不得随意干预。
焦点2: 与原告本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被告方市民管局及第三人市物管协会的代理律师在答辩中都认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应该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虽非行政行为相对人但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戴小明原系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的普通员工,不是其所诉请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案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戴小明称其薪酬和竞升机会受到影响,这属于戴小明与市物管协会之间劳动法律关系范畴,可通过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因此,戴小明不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据戴小明在庭上陈述,自己原本是协会的副秘书长,后来因为与会长、秘书长的办会理念不合而受到排挤,不断地被降薪,从副秘书长一步步变成了普通工作人员。从2009年开始一直被拖欠工资,直到2012年年底被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戴小明认为,目前市物管协会的违规运作和不公开透明换届选举,直接涉及到了自己的薪酬和竞升机会。
对此,被告方认为,薪酬等问题戴小明可以寻求劳动仲裁等方式解决,与本案的行政诉讼没有法律关系。(1月23《深圳商报》记者 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