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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人投靠子女随迁入户

    2008-02-25 22:28:40  作者:   来源: 深圳政府在线  文字大小:[][][]  进入论坛
    事项名称:老人投靠子女随迁入户

    内  容
    老人投靠子女随迁入户。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三)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七条;
    (四)《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
    (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1999]72号;
    (六)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随迁入户受理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公(人)字(2003)615号文件;
    (七)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恢复随迁入户受理及修改补充相关入户条件工作的通知》深公(人)字(2005)728号文件;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九)《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十)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9日 民办函[2003]166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十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第14号;
    (十三)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1993年12月29日司发通(1993)125号);
    (十四)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书的通知(民办函[1999]3号 1999年7月7日);
    (十五)民政部关于在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1992年8月11日民婚函〔1992〕263号;
    (十六)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03]181号);
    (十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2000年2月21日发布);
    (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1987年6月15日 法(研)复[1987]20号;
    (十九)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1995年12月19日);
    (二十)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卫妇发[1995]第10号 1995年11月6日);
    (二十一)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等。
    数量及方式
    受市政府当年计划指标限制,符合条件按申请时间先后审批。 
    条  件
    1、老人双方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
    2、老人双方身边均无子女;
    3、老人双方应当一并提出申请,老人离婚后可以一方提出申请或双方同时申请,应当投靠在深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其中一个子女;老人一方已迁入本市,另一方申请迁入必须按照夫妻分居的条件和要求办理。
    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2份);
    2、老人与被投靠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老人与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老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原件1份);
    5、老人或被投靠子女名下的本市住宅用途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老人离婚后一方申请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老人配偶已死亡的提供其死亡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受理机关
    符合随迁入户条件的,到拟入户地派出所申请
    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程  序
    各派出所接到随迁入户申请时,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准予申请并开具回执;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申请并告知理由;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逐级报分局和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审批,市公安局按申请时间统一排队审批,如当年入户指标用完的顺延至下一年。
    随迁入户已获批准的,特区内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持申请回执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宝安、龙岗两区直接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迁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时  限
    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指标数,按受理入户申请的时间顺序统一安排审批。如当年入户指标用完的顺延至下一年审批。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准予迁入证明》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收  费 收取《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人民币4元,收费依据是: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年审或年检 无。

    责任编辑:25sz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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