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出行便利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印发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于9月1日起实施。港澳台居民在申领居住证时,应提交如下材料:(一)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二)近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三)居住满半年(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三项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连续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四)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本着就近便民的原则,我市设立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点21个,主要集中在各区公安分局户政大厅和区域户政中心。9月1日、2日(周六、周日),全市各受理点正常对外办公受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此后受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上班时间。